說明: |
一、 |
復 貴府92年1月15日府行檔字第0920006377號函。 |
二、 |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宗旨在於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運用,發揮檔案功能。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同法第四條規定,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又,本法施行後,法務部政風司已於91年3月8日以政五字第0911102708號函知各級政風機構應將檔案送機關檔案管理單位保管。是以,各級政風機構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應送交機關專責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管理,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主案編目、目錄彙送及銷毀等作業,始合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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