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復 貴署98年5月1日竹檢國新96偵7552字第11228號函。 |
二、 |
按行政院秘書處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其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均應依文書處理規定辦理。又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檔案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並依管理程序歸檔管理者。 |
三、 |
準此,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應依行政院秘書處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業務相關法規或內部相關作業規定,於完成文書處理程序後辦理歸檔。旨揭扣押物是否應依前開規定程序辦理歸檔而有本法之適用,建請 貴署洽新竹縣尖石鄉公所就該等扣押物有否納入機關管理程序後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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