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專用封套除有洩密之虞,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檔徵字第1050002216號函 |
主旨: |
有關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案由或案名得否註明「密不錄由」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復貴府105年5月18日新北府秘檔字第1050904524號函。 |
二、 |
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套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等相關資訊後,於封口簽章,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上開但書規定,係用於規範案名或案由之摘錄,如有造成洩密之虞,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如無洩密之疑慮,應依案件主旨或事由,以及案情內容扼要摘錄,合先敘明。 |
三、 |
所詢密件案名(由)著錄「密不錄由」一節,考量後續管理及辨識不同案件之需,建議仍應扼要記載案件內容,但不得著錄機敏資訊,且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
四、 |
有關機關檔案管理事項相關作業疑義,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機關服務/諮詢溝通,查閱相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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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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