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八條解釋

檔案編輯出版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年 11月 28日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0940005083
主旨: 有關國史館請 貴部提供「留越國軍」相關檔案並同意授權編輯出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室94年11月14日綜紀字第0940004776號函。
二、 按檔案法之立法意旨在於促進檔案之開放應用,發揮檔案功能,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1條所列機關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得辦理之事項係屬例示規定;檔案之管有機關,為促進檔案之開放應用,自得本於職權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編輯出版檔案資料等有關檔案推廣應用服務,亦得授權其他機關為之。準此,本案 貴部提供檔案供國史館進行編輯出版,於法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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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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