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八條解釋

健保爭議審議歸檔案件,頁碼編寫及編目附件欄位著錄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年 3月 25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10000701號
主旨: 關於健保爭議審議歸檔案件,頁碼編寫及編目附件欄位著錄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91年3月12日健爭審字第9101059號函。
二、 查行政院編印之文書處理手冊第29點第15款規定,文稿有一頁以上者請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左下角加註頁碼。準此,文稿編寫頁碼,非至案件辦畢辦理歸檔時,方始為之。
三、 復查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編寫頁碼,立法意旨在於釐清承辦人員與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案件歸檔點收之權責,兼及便捷檔案檢調借(還)卷作業與計量機關檔案管有情形,對健全機關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誠屬必要。
四、 本案健保爭議審議案件頁碼編寫疑義,本局已於本(91)年3月20日派員瞭解,並與 貴會有關人員研商,獲致收文(含申請清冊)、發文稿件及行政文書處理程序所需資料,採逐案編寫頁碼之共識,有關申請人填送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則視為難以隨文裝訂之附件,得不編寫頁碼。
五、 至本案爭議審議案件附件之編目著錄,依檔案編目規範第13點規定,應包括附件之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單位。
備註:
一、 所引文書處理手冊第29點15款規定係舊版規定,94年3月修正之文書處理手冊已修正移列至貳、公文製作第16點第2項第13款「文稿有1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二、 「檔案編目規範」於93年10月21日修正,其名稱修正為「機關檔案編目規範」,本案說明五第13點已修正移列第14點,其規定為「附件應著錄其名稱;必要時,得著錄媒體型式、數量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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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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