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八條解釋

可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辦理個人檔案目錄彙送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回復日期: 中華民國 96年 10月 23日
回復文號: 檔應字第0960004585號
主旨: 關於 貴部回覆永久保存回溯檔案目錄彙送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96年10月12日部總二字第0962850638號書函。
二、 有關 貴部來函說明二所提,已完成永久保存回溯檔案目錄彙送數據有誤乙節,經查與 貴部送交本局成功匯入系統之上述目錄,確為141,210筆。檔案已完成建檔筆數與彙送筆數不符之原因,可能為彙送或檢核失敗所致,建請 貴部查明彙送情形並進行相關目錄資料之重新彙送事宜。
三、 另 貴部擬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辦理個人檔案有關之回溯檔案目錄彙送乙節,按該法第2條「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依檔案法第8條第2項「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就檔案業務部分即屬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故除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外,其餘一般機關檔案目錄仍請 貴部依規定辦理彙送並儘速完成建檔事宜。
備註: 本案說明三提及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前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案內所指第2條原係修正前條文,現行條文已刪除。
回檔案法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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