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七條解釋

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警戒需要,各機關擴大運用線上簽核事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100015101號
主旨: 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警戒需要,各機關擴大運用線上簽核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第3章第10點第1款規定,機關就適合線上簽核之非密等文書,得考量電子檔案長期保存風險,自行訂定線上簽核實施範圍,並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以線上簽核行之。是機關實施線上簽核時,考量現有人力、設備及電子檔案長期保存風險等因素,衡酌檔案是否納入線上簽核推行範圍。
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警戒需要,採異地、分流或居家辦公者,本自主管理原則,衡酌業務特性與實務需要,得擴大運用線上簽核機制與實施範圍,並考量電子檔案長期保存之風險,於辦畢後列印紙本併同歸檔。
三、 配合前開擴大運用線上簽核機制,各機關依檔案法規定送本局審核之相關業務,得併同提供相關附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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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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