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七條解釋

線上簽核案件辦畢後歸檔、銷毀作業釋疑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年 5月 2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20002009號
主旨: 有關 大部函為線上簽核案件製發可否採機器列印黑色職官章、條戳及後續歸檔等疑義案,謹就本局業管有關案件歸檔及銷毀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大部102年4月25日國辦文檔字第1020002459號函。
二、 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同要點第5點第2項明定,機關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其紙本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先予敘明。
三、 是各機關採線上簽核辦畢之案件,即應以該完成線上簽核辦畢之電子型式檔案辦理歸檔,無需再行列印紙本重複歸檔。另,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並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後,該來文如非屬政府機關(構)間之行文者,例如個人、民間團體或私立學校等之來文,均應併同完成簽核之電子檔案歸檔,並依規定進行後續各項檔案管理作業;餘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則由各機關確認無涉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後,並依內部規範列屬不歸檔範圍者,其保管期限及屆期後之清理處置方式,由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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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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