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七條解釋

文書線上簽核,其紙本收文經數位化儲存為電子文件,不辦理歸檔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年 2月 21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40000022號
主旨: 所送自本(94)年1月3日起文書處理採線上簽核作業,對於紙本收文經數位化儲存為電子文件,未經文書處理流程之紙本不辦理歸檔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93年12月29日經水秘字第09308007560號函。
二、 案依法定管理程序歸檔之電子檔案,考量長期保存及安全管理,請確實依照「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第13點及第15點各點之規定辦理。至未經文書處理程序文件之歸檔,仍請依本局92年6月9日函示辦理。
三、 另,為確保電子檔案真實性及完整性,請即就自建CA憑證之外部聯結、相互認證、法律效力、安全性、真實性及對稱式金鑰等予以檢討改善。又,資訊系統應建立轉置、更新、封裝、模擬等機制,並將相關紀錄儲存於電子檔案原封包中,另清理紀錄及詮釋資料(metadata)等管理過程亦同,以確保檔案內容的完整性、機密性、不可否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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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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