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七條解釋

具幕僚性質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指示撰擬之簽或代上級機關撰擬公文歸檔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年 12月 26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20008684號
主旨: 關於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所撰擬之簽或代上級機關撰擬之函及公告等公文,其案件辦畢歸檔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92年10月15日電信秘自第09205091520號函。
二、 依行政院秘書處92年12月11日院臺秘字0920067182號函示及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5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上開所稱辦畢案件,包括旨揭撰擬之簽及代擬代判或代擬而不代判案件,並應於完成核決程序後,由原承辦機關送交其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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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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