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七條解釋

僑務委員會為配合檔案法及相關子法之實施,就檢調作業函請釋疑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年 8月 19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10002710號
主旨: 關於 貴會為配合檔案法及相關子法之實施,就相關實務問題函請釋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91年7月24日僑四檔字第09130294611號函。
二、 機關人員內部調動時,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11點及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檔案應歸檔及借調情形。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應辦理催歸;有借調檔案者,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列為職務移交事項。另檔案管理人員辦理職務移交時,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移交。上開移交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辦理。
三、 有關簡化機密檔案檢調一節,按機密檔案檢調程序,除調案期限、案件傳遞方式等規定外,餘與一般檔案檢調作業方式大抵無異。上開規定,旨在考量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性質迥殊,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並維護個人權益,機密檔案檢調程序,誠應訂定較嚴謹之規範。爰此,機密檔案之調閱,仍請依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駐外人員承辦之公文檔案管理方式,本局已併外交部意見研議,將另案辦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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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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