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七條解釋

附件歸檔時是否應蓋騎縫章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年 7月 22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0910002587號
主旨: 有關歸檔案件逾2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規定,有否包括附件在內之釋疑,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第7款規定,歸檔案件逾2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原係參照行政院秘書處89年編印之「文書處理手冊」第29點第15款及第39點第5款之規定訂定。惟上開要點頒行以還,實務上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案件歸檔點收時,如就隨文裝訂之公文附件,逾2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每滋生爭議。
二、 案業就公文附件在2頁以上者,騎縫處加蓋章戳之適用,函請行政院秘書處釋示略以,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0條規定,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是「公文」與「附件」仍有所區別。又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暨「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29之(15)及39之(5),亦均僅規定公文及原稿在2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並未明定其附屬文件亦應加蓋。基此,「附件」究應否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可由各機關審視案件性質自行決定。
三、 鑑於公文之附屬文件樣態繁多,應否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允宜由承辦人員視案情性質決定之。是以,為順遂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案件點收作業,並統一作法,歸檔案件如有隨文裝訂之公文附件且逾2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無庸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
備註: 本案說明一「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於93年4月12日修正,第8點第2項第7款規定修正為「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所引文書處理手冊第29點第15款規定業於94年3月改版手冊中修正為貳、公文製作第16點第2項第13款「文稿有1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第39點第5款修正為陸、發文處理第41點第5項「公文及原稿用紙在2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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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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