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第11點規定略以,檔案局評鑑結果乙等總分未達70分者,機關應依限將改善情形函送檔案局。檔案局視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並自評鑑結果公布1年後擇期複檢。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機關考評發現有成效不佳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比照前項做法辦理輔導及複檢。
2. 為使上開受評機關達到改善效果,檔案局或主管機關應給予1年以上之改善期限,是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擇定改善期限,尚非以1年為限。
3. 基於本局評鑑及主管機關考評週期分別以10年、3年為原則,並考量整體作業涉及評鑑(考評)-輔導-複檢之循環,相關改善、輔導及複檢時間皆需於當次評鑑(考評)週期內完成,複檢同年不建議辦理評鑑或考評,以免影響評鑑或考評效益。
4. 又為使各機關持續精進各項檔案管理作業,並鼓勵檔案管理人員戮力改善,上開複檢作業將依各評鑑項目逐項查檢,檔案局複檢結果優等者,依上開要點第12點規定發予機關優良標章及推薦參加金檔獎,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建議敘獎,主管機關得比照辦理獎勵,以肯定檔案管理人員辛勞。
上架日期:1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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