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清查後接續銷毀之檔案,如何註記在清查清單並辦理銷毀?
分類:檔案整理與保管 編號:FQ30384

A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第12章入庫管理12.4.3規定,進行清查作業時,應於清查清單確實記錄檔案狀況及處置建議,俾依清查結果辦理後續處置作業。是以,已屆保存年限檔案應於清查清單之檔案狀況欄位註記為「屆銷毀或移轉年限」,後續建議依作業手冊第15至17章規定辦理鑑定、銷毀或移轉為國家檔案。

上架日期:110-05-2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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