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機密檔案案由或案名著錄「密不錄由」者,是否得以請主管業務單位協助更正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之案由或案名欄位?
分類:機密檔案管理 編號:FQ23383

A

一、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套上註明單位名稱、案由或案名等相關資訊後,於封口簽章,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補正。另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2點規定,案名係指扼要表達案卷內容之名稱,案由指扼要表達案件主旨或事由之文字,惟案由或案名如有洩密之虞者,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
二、所詢機密檔案已完成歸檔點收且該密件之封套「案由或案名」欄位記載密不錄由者,為考量後續管理及辨識不同案件之需,得依上開規定請業務承辦單位修正封套欄位內容,或依本辦法第22條規定,檔案管理單位於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時,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解降密檢討,經檢討後如認為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依規定修正封套欄位內容,簽章後密封歸還。

上架日期:110-05-2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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