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請問承辦人可否於發文函稿簽寫「附件抽存」?又附件需抽存審查,可統簽附件不歸檔,由承辦人自行留存嗎?發文檢送的附件可以不歸檔嗎?
分類:歸檔點收 編號:FQ21371

A

一、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第28點(十二)規定,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待辦之必要者,應於來文上書明「附件抽存」字樣,並簽名或蓋章,附件除書籍等另有指定單位保管者外,應於用畢後歸檔。另,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7.5.1.1第3目規定,歸檔之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編)號,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得暫不歸檔;俟辦畢後,承辦人員依規定應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二、又,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十一)規定,附件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1份時,承辦人員辦稿時應註明「原本隨文發出,抄本或影印本存卷」,俾憑辦理歸檔點收作業。所詢附件抽存續辦及歸檔問題,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上架日期:110-05-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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