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為何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需要分離處理?
分類:國家檔案應用 編號:FQ44272

A

一、 因檔案內容態樣多元,其中不乏涉及第三人隱私,由於隱私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公權力依法不得侵害,因此,開放國家檔案須同時考量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等,以維護第三人的正當權益。
二、 本局以「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為原則,如屬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有關當事人本人的檔案全部提供;如涉及其他第三人之檔案,未經其本人同意或授權,則將識別個資(如身分證字號、出生月日、縣市以下地址等)、私人文書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及現行法律明定應予保護部分,採「分離原則」就局部內容遮掩或抽離後,其餘部分仍提供應用。
三、 另考量政治檔案為特殊時空下產生之紀錄,部分內容含情報機關產生之高度個人隱私紀錄,為強化檔案當事人之權益與隱私保護,就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及政府機關(構)借調時,就涉高度個人隱私部分,本局應依政治檔案條例規定,審酌檔案產生日是否已屆滿70年、檔案當事人是否死亡或是否書面同意提供等情形,據以決定是否分離後提供。

上架日期:109-03-3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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