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若將檔案掃描為電子檔存放於電腦之中,是否須製作電子說明檔?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1章電子儲存,第11.4.5.2所述電子媒體編碼原則所指的是什麼意思呢?是否能夠給予例子呢?3.附表11-1裡面所指全宗號是什麼?
分類:檔案複製儲存 編號:FQ28264

A

一、有關檔案電子儲存後,是否須製作電子說明檔一節,依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
二、按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1章電子儲存11.4.5.2所述電子媒體編碼原則,係指電子儲存使用之媒介物,包含磁帶、磁碟(片)、光碟片等電子媒體,為後續存放排列及應用,給予電子媒體編號,各機關得衡酌管理需要,訂定電子媒體編碼原則。手冊所列編碼原則係提供編碼長度及組成項目之參考,機關仍應考量需求,採行所需電子媒體編號之編碼方式。以本局管有國家檔案為例,為區別移轉機關之檔案,爰以機關代碼為全宗號,其國家檔案複製品電子媒體編碼之組成包括:全宗號(機關代碼)-媒體類型代碼-用途代碼-製作年度別-流水序號。
  例示:A100000000A-F-1-100-00001
  A100000000A(國民大會全宗號)
  F(媒體類型為硬式磁碟)
  1(用途別為保存)
  100(製作年度為民國100年)
  00001(流水序號)
三、至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1章附表11-1紙質類及攝影類檔案電子說明檔(參考格式),其中全宗號,依據檔案分類編案規範規定,係指區分檔案來源並代表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案之代碼,主要作為國家檔案典藏管理之用。

上架日期:107-05-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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