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永久保存檔案經權責單位確認無永久保存之必要。應重新給予新檔號後辦理送審後銷毀或是重新分類至適合之檔號後再送審辦理銷毀?
分類:檔案銷毀作業 編號:FQ24258

A

一、 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第9點規定,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檔案分類號錯誤者,應查明更正。是機關管有之檔案有上開情形者,應依據檔案之內容屬性,重新分類編案並修正原列檔號,於屆滿保存年限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8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4規定程序,函報本局審核同意後辦理銷毀。
二、 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辦理檔案銷毀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及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檔案保存年限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是機關考量檔案保存價值隨時空環境有所更迭,得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5章規定,就管有之永久保存檔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後,認無永久保存必要者,始得調整其保存年限,並於屆滿保存年限後,將鑑定報告併同銷毀計畫及目錄,依規定程序函報本局審核,無須修正原列檔號;惟屬本局訂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以下簡稱GRS)適用範圍者,得於機關內部單位達成共識,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逕依GRS調整保存年限,必要時,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研商確認,續於屆滿保存年限後,依規定函報本局審核同意後辦理銷毀。

上架日期:107-05-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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