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早年檔案如其當時適用之保存年限區分表已佚失,得否簽請權責長官核定後,依照現行使用之區分表重新填寫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分類: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編號:FQ25256

A

一、早期檔案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原則上請依各案件已賦予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照錄,惟考量早期檔案如有分類錯誤或保存年限不妥適之情形,機關得衡酌重新分類並賦予妥適之保存年限。又,早期檔案如未經分類整理,則應依據檔案產生當時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妥適賦予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二、若檔案產生當時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已查無可考,則可參考機關現行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妥適賦予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惟考量檔案保存價值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可能有所更迭,建請於必要時,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5章「鑑定」等規定,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妥適賦予保存年限。

上架日期:107-05-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5-1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