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Q
有關機關檔案庫房專區設置與安全管理問題 分類:檔案庫房設施建置 編號:FQ31244
A
一、「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2點規定,略以:「各機關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檔案庫房應與其他技術用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隔…」,係因人的體溫、呼吸及相關事務設備皆會產生熱源,使環境溫溼度產生變化,且人員在辦公時恐有餐飲行為,易產生垃圾、污染並招致蟲菌。是以人員辦公空間應與檔案庫房區隔,以免檔案處於不良之保存環境,產生劣化情形。 二、至有關庫房安全管理部分,請參照本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4章庫房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上架日期:10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