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1章電子儲存11.4.5.2所述電子媒體編碼原則,係指電子儲存使用之媒介物,包含磁帶、磁碟(片)、光碟片等電子媒體,為後續存放排列及應用,給予電子媒體編號,各機關得衡酌管理需要,訂定電子媒體編碼原則。手冊所列編碼原則係提供編碼長度及組成項目之參考,機關仍應考量需求,採行所需電子媒體編號之編碼方式。以本局管有國家檔案為例,為區別移轉機關之檔案,爰以機關代碼為全宗號,其國家檔案複製品電子媒體編碼之組成包括:全宗號(機關代碼)-媒體類型代碼-用途代碼-製作年度別-流水序號。 例示:A100000000A-F-1-100-00001 A100000000A(國民大會全宗號) F(媒體類型為硬式磁碟) 1(用途別為保存) 100(製作年度為民國100年) 00001(流水序號) 。至,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1章附表11-1紙質類及攝影類檔案電子說明檔(參考格式),其中全宗號,依據檔案分類編案規範規定,係指區分檔案來源並代表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案之代碼,主要作為國家檔案典藏管理之用。
上架日期:1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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