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檔案清查時發現部分早期檔案將他機關法規、工程估驗等檔案列為永久保存,其保存年限如何調整疑義,綜整如下: 一、檔案之保存年限係以該檔案產生年度所適用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所列年限賦予。機關考量時空環境變遷,擬重新制訂檔案之價值,如屬本局函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適用範圍之檔案,可參照基準之規定,並於獲機關內部單位之共識,經權責長官核定後,予以調整保存年限,如GRS規定之清理處置列為「屆期後鑑定」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研商確認。至擬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不屬於GRS適用範圍者,則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二、經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於屆期銷毀時,除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外,應併附鑑定報告,依規定程序報送本局。
上架日期:1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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