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主管機關授權所屬機關分級考評,其授權條件、原則及方式?
分類:機關檔案管理評鑑 編號:FQ46474

A

1.    主管機關所屬機關超過20個者,始得授權所屬機關分級考評,為兼顧考評品質,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授權時,應考量所屬機關人力及專業能力,如認授權可行,應於主管機關所定考評規定,訂明被授權機關每年需考評機關數、考評週期、獎懲規定及輔導機制等。
2.    分級考評之授權方式係由各主管機關依機關性質分別訂定,但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主管機關不得授權所屬機關考評本機關、同級機關及上級機關。
(2)    上級機關如與被授權機關共同辦理所屬機關考評,例如中央二級機關及中央三級機關共同考評所屬中央四級機關,應按所屬機關性質分工,避免相同性質機關分由不同機關考評,以維考評公平性。
3.    授權考評後,主管機關對於被授權機關考評情形及其考評結果,仍負有督導責任,應確實掌握並適時督導。
 

上架日期:112-01-11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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