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檔案法施行後尚未屆滿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檔案,應如何辦理保管?倘若遺失,應如何續處?
分類:檔案整理與保管 編號:FQ30311

A

一、有關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之機關檔案管理規定,依本局99年2月4日檔徵字第0990000496號函釋,如屬本法施行後尚未屆滿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檔案者,自應依規定辦理回溯編目建檔,並依本法及相關規定管理,合先述明。
二、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各機關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官處理,並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準此,為維持檔案完整,已遺失之檔案應設法進行復舊,如重製可能,應儘速辦理重製,並於相關目錄或書面紀錄(如收發文簿、歸檔登記簿等)註明;若確無相關紀錄留存,則應將遺失檔案範圍、預估數量、處理情形等陳報權責長官,俾憑日後查考。

上架日期:110-04-26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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