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政治檔案之內容是否可以全部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分類:國家檔案應用 編號:FQ44273

A

一、 依政治檔案條例,已實施先閱覽抄錄、後分離複製機制,縮短應用准駁程序。
二、 檔案當事人及其繼承人申請與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除有依法核定為機密檔案、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或依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6項所定屬第三人高度個人隱私等情形外,可至國家檔案閱覽中心閱覽抄錄檔案;如需複製,再依法分離或遮掩限制應用內容後提供。
三、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屆滿30年之政治檔案,依上開做法提供;未屆滿30年之政治檔案,須先經依法分離或遮掩限制應用內容後始得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四、 有關個人隱私或私人文書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70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五、 上開年限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

上架日期:109-03-3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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