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Q

點收承辦人員之公文時,發現保存年限欄位只填寫數字,沒有填寫年字,如:保存年限:5(標準寫法為:5年),這樣可以辦點收嗎?
分類:歸檔點收 編號:FQ21252

A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4條規定,定期保存之檔案,其保存年限區分為30年、25年、20年、15年、10年、5年、3年及1年,惟屬檔案經複製儲存而調整保存年限、本局訂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所定年限、保存年限有超過30年之需求,且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9點第2項第5款規定,案件有未填註保存年限者,應退回承辦單位補正處理。所詢歸檔點收之保存年限檢核問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且為利辨識,應註明時間單位為宜,建請檢視機關之公文資訊系統並增加保存年限欄位自動帶出「○年」之功能,以符作業規定與實務需要。

上架日期:107-05-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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