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敬啟者您好, 本人隸屬大專校院檔管人員,詢問關於歸檔案件點收相關. 關於詢問之歸檔點收案件說明: 一A機關以紙本形式發函至本校(稱第1份函),本校文書收文人員依文書處理手冊收文掃描轉電子形式線上簽核並取本校收文號送辦承辦單位辦理. 二本校承辦單位於線上簽核時,發現A機關函(稱第1份函)內文說明所述此案關係人之姓氏與副本本校受文者姓氏不同,內文說明提及之本案關係人係為副本本校受文者,故姓氏應同方為正確. 三本校承辦單位承辦人電知A機關此文發函承辦人,A機關發函承辦人郵寄修正內文說明錯誤所述本案關係人姓氏,修正與副本本校受文者相同姓氏(此稱第2份函),另,第2份函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皆同第1份函,A機關將此第2份函逕自郵寄本校承辦單位承辦人. 四本校承辦單位承辦人將此第2份函遞交本校文書收文人員並詢問該如何辦理. 五本校承辦單位將此第2份函單位自行掃描以PDF電子檔形式上傳以為第1份函之相關參考附件(此參考附件非第1份函所述之隨函附件),陳單位主管核判後,送歸檔. 六故第2份函無本校文書收文紀錄因無“另”給予校內收文號及無透過公文系統掃描轉電子形式經線上簽核陳請主管核判後歸檔. 七且依本校歸檔規定,此文保存年限為永久保存並需將此案經主管核判後之線上簽核電子檔案及核判之簽辦單列印以紙本形式併同該A機關紙本函原本依歸檔規定存置本校檔案室. 請問依上述說明本案是否可歸檔,若可,依據法條為?或應將第2份函依文書處理手冊收文規定辦理收文掃描轉電子形式線上簽核並“另”取本校收文號送辦承辦單位辦理陳主管核判後歸檔? 感謝回復.
編號:MB1120604001 發表時間:112-06-04 19:19:00

A

鄭君您好,
所詢檔案歸檔點收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2條第2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2亦明定,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
二、所詢承辦單位簽辦公文之參考附件紙本,經轉製為電子形式完成簽核辦畢者,其紙本係具信證稽憑價值之公務紀錄,當依上開規定併同簽核公文辦理歸檔。
三、至所詢公文收文疑義,請參閱文書處理手冊收文處理相關規定,或逕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以上說明,請卓參。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請電洽檔案徵集組許小姐(聯絡電話:02-8995-3584)
回覆時間:112-06-06 11:48:32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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