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 請問承辦單位在111年度年末都會先簽陳請示有關隸屬112年的計畫、活動、採購等公文,而實際開始執行與成果都是在112年度。 那麼,這些111年度起簽的公文年度號,可否為使與相關案情併案,併在實際執行的112年度?或者只能併於首份文件產生的111年度?
編號:MB1120525001 發表時間:112-05-25 15:50:49

A

陳君,您好:
所詢跨年度歸檔案件之編案疑義一節,茲復如下: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8.4.2規定,歸檔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檔案是否宜併入性質相同之前案或另立新案。又,考量檔案案情之關聯性及完整性,並利後續檔案管理及應用,屬階段性或專案性業務所產生之案件,屬跨年度者宜整併為同一案卷,並以案卷內文件產生日最早者之年度為該案卷之年度號;如依年度分別立案者,得於關聯項註記有關案卷之檔號、案名等相關資訊,俾呈現案情脈絡。
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2-05-31 11:41:27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05-31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