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 想詢問在歸檔時,查驗到決行欄位,機關權責長官為其他長官代行,並未加寫代行,或是未在原長官章旁,蓋代行者的職名章。是否有相關規則解釋此疑問。 再請回覆,謝謝。
編號:MB1120117004 發表時間:112-01-17 15:07:29

A

許君,您好:
所詢歸檔案件點收查驗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程序之案件,應於辦畢次日起算5個工作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同要點第9點第2項第3款規定,歸檔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或未完成電子憑證簽章補簽者,應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
二、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0點第2款規定,文書之核決,應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復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機關公文如有署名之需要,除機關首長出缺係由代理首長職務者署名外,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以資辨明。爰所詢歸檔案件查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需進一步說明,建請逕洽業務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2-01-19 12:06:17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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