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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3.3.1.2之1略以: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完成編訂,檔案管理人員應簽陳機關首長核准……。請問一定要首長本人核准嗎?是否能以甲章、乙章或丙章核決?
編號:MB1120117001 發表時間:112-01-17 08:41:44

A

林君,您好:
所詢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完成編訂後,是否必須由首長本人或得以甲、乙、丙章核決一節,敬復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3.3.1.2規定,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下稱區分表)完成編訂,檔案管理人員應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後(如為同性質或具上下隸屬關係之機關統籌編訂者,由主辦或上級機關簽陳權責長官核准)始得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程序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檔案管理局核定後,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實施日期。至所詢是否得以甲章、乙章或丙章核決一節,得視機關依授權範圍所訂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請卓參。如仍有詢問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王先生:02-8995-3597 回覆時間:112-01-19 12:01:2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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