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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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創稿公文(主動辦理案件)之處理時限是否都以普通件6日計算,依文書處理手冊定義「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行文機關辦理時是否適用?例如承辦人於發文稿的速別選擇最速件,是否公文之處理時間為1天,或是機關可針對創稿公文依辦理狀況訂定公文之處理速別,依速別辦理,例如為緊急的公文列為最速件,機關內以最速件辦理,但是發文文稿的速別為普通件,受文機關以普通件辦理,創稿處理時限計算應以何者為正確? 編號:MB1120109002 發表時間:112-01-09 1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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