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有關創稿公文(主動辦理案件)之處理時限是否都以普通件6日計算,依文書處理手冊定義「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行文機關辦理時是否適用?例如承辦人於發文稿的速別選擇最速件,是否公文之處理時間為1天,或是機關可針對創稿公文依辦理狀況訂定公文之處理速別,依速別辦理,例如為緊急的公文列為最速件,機關內以最速件辦理,但是發文文稿的速別為普通件,受文機關以普通件辦理,創稿處理時限計算應以何者為正確?
編號:MB1120109002 發表時間:112-01-09 12:18:27

A

所詢公文之速別及創稿處理時限計列等疑義,敬覆如下:
一、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及第78點規定略以,速別係行文機關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時限,如最速件為1日、速件為3日及普通件為6日等。是以,「速別」之擬定,旨在規範受文機關,非行文機關;行文機關承辦人員應考量案件性質,確實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各級人員應詳加審核,合先敘明。
二、另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5點第16款及第63點,明訂創簽稿係指無正式來文而主動辦理或交辦之案件,包含創簽及創稿,並列入一般公文類別管制,處理時限以普通件6天為應辦期限,如屬緊急公文,則視個案需要加速完成,其時效計算標準,自交辦之日起或自承辦人簽陳之日起,至創簽核決或創稿發文之日止;至創稿所列速別與其處理時限無涉。
三、有關公文之速別及創稿處理時限計列,請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如仍有作業疑慮,請逕洽廖小姐(連絡電話:(02)8995-3507)
敬祝 順心如意!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2-01-10 16:48:21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2-01-10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