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早期機關檔案經審選、鑑定後,業已移轉國家檔案局成為國家檔案,原移轉機關保留之檔案掃描影像及相關檔案資訊,可否以原移轉機關名義對外公布、編製專書或提供民眾應用?抑或僅能內部使用?
編號:MB1111215001 發表時間:111-12-15 16:42:35

A

陸君您好!

  所詢有關機關檔案已移轉為國家檔案,原移轉機關所保留之檔案掃描影像等相關資訊,可否以原移轉機關名義對外公布、編製專書、提供民眾應用或僅能內部使用等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自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接管之日起,該檔案之管理應用,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應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向各機關提出者,各機關應即移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二、爰機關移轉本局管理之國家檔案,其所留存之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機關得作為內部參考使用。另,如遇有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國家檔案,應移文由本局辦理;至所移轉之檔案如有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例如編輯出版、展覽、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等)加值應用需求,請檢附國家檔案加值使用約定書(國家檔案資訊網網址:https://aa.archives.gov.tw首頁/使用說明/應用申請書表項下載)另函本局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上 回覆時間:111-12-21 11:10:56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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