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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52點...有關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規定:.... (二)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期限或規定內辦結,未超過6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超過6日者以6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期限或規定期限辦結,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想請問,上開「實際處理日數」是指扣除例假日嗎?
編號:MB1111214001 發表時間:111-12-14 09:22:43

A

所詢限期公文處理日數之計算疑義一案,茲復如下:
一、各機關收到來文或依規定訂有限期者,列為一般公文類別中之限期公文,其處理時效之計算,考量須依來文機關要求期日辦竣及一般公文普通件可有6個工作天(即扣除假日),故於本規範第52點規定,限期公文辦結,未超過6日或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前開實際處理日數,當扣除假日。至限期公文之處理期限管制,依來文或依規定所列「○年○月○日以前」或「文到○日內」 為據,則均包含假日併予計算(即以日曆天計算)。
二、所詢本規範第52點第2款限期公文之「實際處理日數」之計算係扣除假日,請參閱本規範第16點表5之「使用日數之計算」項目之例舉。
三、以上說明,敬請卓參。
敬祝 順心如意!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1-12-20 17:43:51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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