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Q
1.文書處理手冊第31條,「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 性質,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如為限期公文,則不必填列。是否 表示來文若未填列速別,即可當作為限期公文? 2.非機關來文(如廠商、民眾),未填列「速件」時,受文機關如何處理「速別」? 編號:MB1110824002 發表時間:111-08-24 15: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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