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1.文書處理手冊第31條,「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 性質,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如為限期公文,則不必填列。是否 表示來文若未填列速別,即可當作為限期公文? 2.非機關來文(如廠商、民眾),未填列「速件」時,受文機關如何處理「速別」?
編號:MB1110824002 發表時間:111-08-24 15:54:19

A

吳君您好:
  所詢公文速別及限期公文認定等收文登錄疑義一案,茲復如下:
一、公文速別及限期公文,按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及第78點規定,已定明速別之意旨與其作為一般公文之處理時限計算基準,以及限期公文屬性與定義等;至限期公文不予填列速別,係因所謂限期即於公文文面上已明列或要求回復日期或時間,例如文到10日內或某月某日等,並據以計列處理時限,爰無填列速別之必要。所詢限期公文之認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有關廠商、民眾來文未填列速別如何處理一節,建議收文機關按其性質、內容等,依業務相關法令判斷,予以正確登錄公文類別,據此計列公文處理期限。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收文登錄作業疑義,請逕洽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敬祝 順心如意!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1-08-29 16:47:3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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