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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機關檔案作業要點第五點相關問題 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辦畢次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請問該五日的計算方式係指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交由檔案簽收完成即完成檔案人員之歸檔作業還是檔管人員除簽收完成外,還須完成編目作業產生檔號才符合第五點規定所說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之意? 另請問編目有時效之規定嗎?
編號:MB1110816001 發表時間:111-08-16 16:26:45

A

黃君您好:
所詢辦畢案件點收及編目時機疑義,茲復如下:
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辦畢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另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3點規定,案件層級之著錄,於編案時辦理;案卷層級之著錄,於所涉案情半年內未繼續辦理時為之。爰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依前開規定,將辦畢案件於5個工作日內送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至檔案管理單位後續辦理之歸檔物品查檢、歸檔案件查核、確認點收至立案編目等作業,未計入前揭日數;有關案件自點收至完成編目之時間,檔案相關法令未明文規定,機關得衡酌人力、檔案數量及業務狀況,本於權責卓予妥處。
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1-08-22 09:18:3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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