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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有關檔案管理人員應退還承辦人補正情形之一中: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請問何謂漏判、漏印、漏發及漏會。 2、有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之「有權調閱之機關」係指那些機關。
編號:MB1101008001 發表時間:110-10-08 10:33:07

A

官君您好,

所詢歸檔案件退還承辦人補正情形及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9點第2項第3款規定,歸檔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或未完成電子憑證簽章補簽者,應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所詢漏判、漏印、漏發及漏會者,係指歸檔案件漏未核批(判)、漏用印、應發文而未發文、應會辦而未會辦者,應依前開規定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

二、另,同要點第8點規定之「有權調閱之機關」係指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構),因執行業務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得行使調取權者,例如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司法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350條、行政訴訟法第164條、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及274條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4條規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0條規定)等。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10-18 09:45:0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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