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歸檔之案件經點收編目後,承 辦人要求欲增減該案件之附件或抽換 附件,檔案管理人可否同意其要求, 若不可行其依據為何?
編號:MB1101001001 發表時間:110-10-01 10:33:39

A

邱小姐您好,
所詢辦畢案件經歸檔後其附件修正或抽換疑義,茲復如下:
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歸檔管理之案件,即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並負保管之責。又,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是歸檔後如需修正或抽換附件者,應由承辦人員敘明法令依據或原委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為之,若涉及法律信證或行政稽憑,應以影本替代原已歸檔之原件,且該簽辦文件應併前案歸檔,以利後續查考。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10-05 08:47:23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10-05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