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公司文書流程管理上,對於併辦案件計算時效有些疑義,請釋示。
案例:承辦人先收到一開會通知單是為前案、再收到一開會通知單通知改期是為後案。
承辦人以併案方式處理,目前遭遇問題為:
1、承辦是否可依據案情自行判斷,何為主案,何為被併案?抑或統一以首件為主案。
2、依文書流程作業規範第五十六點規定略以,併辦案件以首件收文進行管制…。又、第六十三點一般公文時效計算標準表
(四)併辦公文:自首件收文之次日起算,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計算發文使用日數;至其餘併辦公文以存查公文計算。
(六)限期公文:3、為處理限期公文需以彙併辦公文辦理者,依主案限期公文計算辦理時效,其餘彙併辦公文以一般公文存查件處理。
以前述案例而言,其公文計算標準應依何者為準?
編號:MB1100706001
發表時間:110-07-06 13:4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