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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本公司文書流程管理上,對於併辦案件計算時效有些疑義,請釋示。 案例:承辦人先收到一開會通知單是為前案、再收到一開會通知單通知改期是為後案。 承辦人以併案方式處理,目前遭遇問題為: 1、承辦是否可依據案情自行判斷,何為主案,何為被併案?抑或統一以首件為主案。 2、依文書流程作業規範第五十六點規定略以,併辦案件以首件收文進行管制…。又、第六十三點一般公文時效計算標準表 (四)併辦公文:自首件收文之次日起算,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計算發文使用日數;至其餘併辦公文以存查公文計算。 (六)限期公文:3、為處理限期公文需以彙併辦公文辦理者,依主案限期公文計算辦理時效,其餘彙併辦公文以一般公文存查件處理。 以前述案例而言,其公文計算標準應依何者為準?
編號:MB1100706001 發表時間:110-07-06 13:42:27

A

王君您好:
所詢開會通知單採併辦案件處理,其時效計算標準問題一案,茲復如下:
一、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58點規定,開會通知單之處理時限以所指開會、會勘日期為準,惟如機關另訂有處理之管制規定者,例如以會後報告簽陳管制者,得自訂時限管制;至所詢本規範第63點所定併辦公文及限期公文之時效計算標準,係指該等公文以彙併公文辦理時,其發文之使用日數計算乃依首件或主案限期公文計算時效。承上,開會通知單之時效無涉發文使用日數之計算,不適用本規範第63點規定,仍請依本規範第58點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又依本規範第5點第20款及第56點規定略以,併辦案件指各件公文案情相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或是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基於效率原則所統一處理之案件,並以首件收文進行管制。是以,請依上開規定並衡酌個案情形決定採以併辦處理之妥適性,如以併辦案件管制,其管制標的為首件收文,非由承辦人員視案情決定之。至所詢先收到一開會通知單,後續收到另一改期之開會通知單,基於開會期日係以後者開會通知單為據,不適用以併辦案件管制,請按以文管制方式辦理,亦即以收文編號之個件進行管制,以符實需。
三、以上敬請酌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啓 回覆時間:110-07-14 09:32:59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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