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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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經查檔案法第28條於民國97年修正排除高國中小於檔案法準用範圍外,但教育部仍應督導各校善盡檔案管理責任。 想請教,各公立高國中小及幼兒園檔案之主管機關是否為教育部?謝謝! 編號:MB1100511001 發表時間:110-05-11 1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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