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 經查檔案法第28條於民國97年修正排除高國中小於檔案法準用範圍外,但教育部仍應督導各校善盡檔案管理責任。 想請教,各公立高國中小及幼兒園檔案之主管機關是否為教育部?謝謝!
編號:MB1100511001 發表時間:110-05-11 11:24:25

A

謝君您好:
有關您於本局雙向溝通提問公立高國中小及幼兒園檔案之主管機關是否為教育部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按檔案法第28條於民國97年修正意旨,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已排除在檔案法準用範圍,惟相關檔案管理事項,仍依教育部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法所規定其主管機關,由教育部、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並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子法推動相關作為。
如有其他檔案管理相關問題,請洽本局承辦窗口(電話:02-89953513朱小姐)。敬祝您身體健康、順心如意!
國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06-04 10:37:36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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