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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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依據編號MB1100427001之回覆,請問: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5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之「5日內」究以何日期時間之區間來計算呢?再依前項回復,請問: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無前項回復區間之相對應欄位(例如編號MB1100427001原提問之「送歸日期」及「點收日期」區間)以供機關做系統設計呢?懇請回覆,感謝您! 編號:MB1100503002 發表時間:110-05-03 1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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