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公私立機關單位發文給國立大學校院,公文受文者署名該校全銜,例如受文者:國立**大學地址欄:台北市**路43號(機械系陳**教授)該公文可以不掛文號而逕送該機械系陳**教授,而完全不受該校公文時效管制稽催嗎?該校收文人員說明認定為單位個人文可以不掛文號,這樣的說法是否合法,會不會有吃案的疑慮呢?煩請釋疑
編號:MB1100325002 發表時間:110-03-25 16:08:48

A

吳君您好:
日前您致本會民意信箱詢問有關公文掛號疑義,茲復如下:
一、行政院各機關製作公文書與辦理文書處理作業,應依照院頒「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按該手冊第1點規定,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均包括在內。是機關收受上開公文書應依該手冊之收文處理規定予以登錄。
二、所詢機關如收到公文受文者學校全銜者,請依前開規定辦理收文登錄作業,至如受文者為個人者,是否掛文號一節,請依上開規定確認是否與公務有關,以決定是否按文書處理程序登錄並納入管制稽催。倘您對收文掛號仍有作業上之疑慮,請向前開手冊權責單位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感謝您的提問,敬祝
順心如意!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03-30 14:49:02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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