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Q
請問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公私立機關單位發文給國立大學校院,公文受文者署名該校全銜,例如受文者:國立**大學地址欄:台北市**路43號(機械系陳**教授)該公文可以不掛文號而逕送該機械系陳**教授,而完全不受該校公文時效管制稽催嗎?該校收文人員說明認定為單位個人文可以不掛文號,這樣的說法是否合法,會不會有吃案的疑慮呢?煩請釋疑 編號:MB1100325002 發表時間:110-03-25 16: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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