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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倘若依據之法規因去任務化退場而廢止後該類公文書得否依逕援引本機關之檔案分類表辦理保存與銷毀
編號:MB1100222001 發表時間:110-02-22 13:40:52

A

張小姐: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敬復如下:
一、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 件;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前開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

二、有關函詢執行業務所依據之法規因去任務化退場而廢止後(例如: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公告廢止),機關不再辦理該項業務,所遺歷年未歸檔之公文書附件(例如:品管追查報告文書等類)得否逕依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訂定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辦理檔案保存與銷毀一節,考量機關公文書之附件為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紀錄資料,仍應依規定辦理歸檔,並依所定保存年限妥善保管。前揭歸檔案件如已屆滿保存年限,其銷毀作業,應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4.1.6之規定,編製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程序送本局審核。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2-25 12:10:21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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