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謹接續MB1081029002提問,請問併入同一目次號整理的各公文排列順序究竟係依各公文之「文件產生日期」為基準呢?還是各公文之「點收日期」為基準呢?或是各公文之「編目日期」為基準呢?懇請解答,感謝您!
編號:MB1100129001 發表時間:110-01-29 19:15:14

A

丘先生您好:

所詢歸檔案件與前案併入同一目次號之文件排序疑義,茲復如下: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8.4.2規定,辦畢後歸檔案件如有性質相同或案情關聯之前案者,應併於同一案名或併入同一目次號整理。另依同手冊9.4.1.2第6目規定,文件產生日期係指文件形成或具效力之日期,如為合併多件文號為一案件時,文件產生日期應以最後產生之文件為著錄依據。所詢歸檔案件與前案併入同一目次號,應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由早至晚排列,俾呈現案情始末,以供後續參閱及應用。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02-03 08:24: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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