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本會因辦理國家檔案移轉作業,爰須事前檢討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本單位為承辦國際農業合作業務,自去年9月辦理第1批民國70年起之二、三十年前機密文書降解密,本年預計辦理將近600餘件機密文書。本單位經辦發現,該等文書均未標示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鑒於辦理案件均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實施前核定為密等級,是否可由本會檔案管理單位與本單位會商並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密等級?謝謝您!
編號:MB1100127001 發表時間:110-01-27 18:56:05

A

朱君您好:

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9點規定,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機關處理國家機密文書,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依該手冊辦理。 各機關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依法規外,依該手冊辦理。

二、所詢有關處理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權責劃分及程序規定之疑義,請依上開法規以及文書處理手冊第72、73點相關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逕向該手冊之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洽詢。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1-29 18:26:58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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