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檔管業務之分配,想請問一下那些業務應該由編制內(正式公務員)辦理,也就說那些業務屬於行使公權力。因為依最高法院80年臺上字第 525號判決意旨,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另查全國部分機關約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如下:約用(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那綜上所述,是否如檔案年限區分表之訂(修)定、立案編目、檔案著錄及目錄匯送、檔案借調應用准駁、檔案銷毀、鑑定、移轉(交)及機密檔案管理皆屬行使公權力,只能由編制內人員辦理;檔案點收、檔案入庫、設備管理、庫房設置及安全管理、檔案微縮、檔案電子儲存才屬非涉公權力之行使,可由非編制內人員辦理,惠請明示。
編號:MB1091225001
發表時間:109-12-25 1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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