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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立案編目及銷毀等管理事項。若檔案室庫藏有非本機關編印之省、縣政府公報 (未掛文號),實非本機關因公務產生之紀錄資料,且年代久遠已無稽憑參考價值,如欲辦理銷毀,是否應屬辦畢後得不歸檔者,得由本機關本於權責衡酌決定處理方式? 編號:MB1091005003 發表時間:109-10-05 15: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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