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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立案編目及銷毀等管理事項。若檔案室庫藏有非本機關編印之省、縣政府公報 (未掛文號),實非本機關因公務產生之紀錄資料,且年代久遠已無稽憑參考價值,如欲辦理銷毀,是否應屬辦畢後得不歸檔者,得由本機關本於權責衡酌決定處理方式?
編號:MB1091005003 發表時間:109-10-05 15:04:32

A

陳君您好:
所詢檔案室保管未掛文號之省、縣政府公報銷毀疑義一節,茲復如下:
按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所稱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因此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應辦理歸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與是否取文號無涉。另,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7.5.1.3第2目規定,歸檔案件如無文號者,應賦予具唯一性之編號,得採由媒體類型、年度、業務單位、流水號組成之編號。又依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規定,收受他機關編印公報及管理之相關文件,於屆滿保存年限後依規定程序銷毀。是所詢檔案室保管無文號之省、縣政府公報,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啟
回覆時間:110-01-14 10:05:08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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