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22 條略以:「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請問:
1.前開業務承辦單位指的是"原核定機密等級之單位"嗎?
2.上開「有關法規」是指什麼?
3. 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3條第一項,規定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條件
的變更及解密程序,是否第二項的"已標示"者,其保密期限或條件,核定單位就
不能再主動檢討或變更原保密期限或條件嗎? 如果可以,其依據什麼法規,謝謝。
編號:MB1090911001
發表時間:109-09-11 10: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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