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近期實施機密檔案清查,發現有部份機密檔案解密時間大於保存年限,或是明確未設定解密日期,請問該如何處理。
編號:MB1090909003 發表時間:109-09-09 13:09:48

A

尚誠君您好:
所詢機密檔案保密期限大於保存年限或未設定明確保密期限之處理一節,茲復如下:
一、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各機關區分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審酌檔案對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典章或史料文物價值、法律信證、行政稽憑、學術研究參考、機關特性及個人權益保護等事項之影響。另,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爰檔案(含機密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就其性質及價值,依機關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妥適判定保存年限;至機密檔案之保密期限,則以檔案具有保密價值而有必要保密至一定期限為之。前者係以保存價值為重,後者則為保密需要,二者之作用及規範目的有別,先予敘明。
二、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爰所詢機密檔案於保存年限屆滿而保密期限尚未成就者,業務單位當依規定檢討延長檔案之保存年限,以符合文書保密之意旨及檔案管理作業原則。
三、另,關於機密文書之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之核定,非屬本局權責,請逕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及法務部釋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06:3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