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請教一下,依檔案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另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試問,同仁離(調)職或退休時,若手上有已簽准抽存續辦之附件或經簽准自存的附件,其離職時這些(已辦畢或未辦畢)檔案是否應要求先辦理「歸檔」後始准離(調)職,或僅要求離職同仁完整轉交給下一任同仁保管即可。謝謝…
編號:MB1090908001
發表時間:109-09-08 11:16:49
|